不征税收入调增还是调减

2024-05-10

1. 不征税收入调增还是调减

一、正面回答当企业有不征税收入时,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因为是不征收收入,当然是需要从利润总额调减因为之前不征收收入计入了利润总额,而这个不征收收入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需要从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二、分析详情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作为不征税收入,相应费用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1、从根本上来说,免税收入是国家优惠政策,对于某些该交税的经营活动准予其不交税,有可能是鼓励此项经济活动;而不征税收入是本身不需要交税的活动;2、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比如一些政府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征税收入调增还是调减

2. 不征税收入调增还是调减

不征税收入应纳税调减金额。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收入,是由于某种特殊事项获取的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法律明确规定不予征税的项目,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是与免税收入最大的区别。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的同时应相应调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支出。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不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特别应重视单独核算收入支出。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不征税收入是指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本身不需要交税,免税收入是国家出于对某些经济活动的鼓励和支持,对一些应当交税的经济利益允许不交税。即免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一种,而不征税收入则不属于,只是国家明确的不予征税的收入。不征税收入应当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而免税收入可能在特定时期会恢复纳入征税范围。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 不征税收入调增还是调减

不征税收入先调减、后调增,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不征税收入调增还是调减

4. 不征税收入调增还是调减

一、不征税收入调增还是调减1、不征税收入调减。不征税收入是本身就不属于征税范围,免税收入属于应征税但国家给与减免,两个都是调减,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二、契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3、房屋买卖以下情况视同买卖房屋,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或作股权转让的,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的;4、房屋赠与,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交纳契税。

5. 不征税收入调增还是调减

不征税收入先调减、后调增,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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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不征税收入调增还是调减

不征税收入调减。不征税收入是本身就不属于征税范围,免税收入属于应征税但国家给与减免,两个都是调减,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契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3、房屋买卖以下情况视同买卖房屋,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或作股权转让的,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的;4、房屋赠与,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交纳契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7. 不征税收入调增还是调减

不征税收入调减。不征税收入是本身就不属于征税范围,免税收入属于应征税但国家给与减免,两个都是调减,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契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3、房屋买卖以下情况视同买卖房屋,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或作股权转让的,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的;4、房屋赠与,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交纳契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不征税收入调增还是调减

8. 不征税收入调增还是调减

不征税收入先调减、后调增,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