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什么叫利害关系人?

2024-05-10

1. 民事诉讼中什么叫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对于诉讼标的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起诉或可能被提起诉讼。间接的利害关系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当事人一方的败诉可能使自己遭受不利后果时,可以参加到诉讼中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利害关系人的法律特征是:
1、独立的权利主体
2、利害关系人受法律保护
利害关系人是由法律赋权依法产生的,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之一。
一、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可“客观化”的情形
1.相邻权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
这是产生利害关系人的主要情形。如:经许可设立的加工型生产企业、资源开发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噪音、污水、废气、粉尘,对邻人的生产、生活环境带来直接影响。
2.竞争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
某些行政许可依法律、法规或惯例规定有明确数量限制(如旧机动车回收,按照国务院规定一个县只设立一家。),如果实施许可突破了原有的数量规定,那么势必会影响已经获得许可的经营者的利益,因而构成利害关系人。
3.知识产权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
行政许可事项可能对他人知识产权完整性、独占性产生侵害的,如企业名称核准中,与他人商标、专利上使用的名称重复,易让公众产生误认误导的,构成重大利害关系。
4.契约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
契约一方当事人为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将改变其契约关系,则他方当事人为利害关系人。如村民公约有明确的规定,在本村范围内不得兴办某类企业,某村民欲取得该类企业的营业许可,则其他村民为利害关系人。
5.人格权、身份权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
如工商广告登记审查中,对可能涉及侵害他人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和影响企业商誉的许可事项,可能受侵害者应视为利害关系人。

民事诉讼中什么叫利害关系人?

2. 诉讼的民事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是什么?

统合《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大体上可将民事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分为以下三类:
其一,通常诉讼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
通常诉讼程序乃处理一般民事案件的步骤、次序或方法。该程序中的当事人与讼争案件的实体法律关系(利害关系)密切相关,如《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当事人对诉争案件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见,通常诉讼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密切。
其二,非讼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
非讼程序即指审理非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其目的在于形成、确认一定的私法秩序。因非讼案件大多不具有争讼性,故《民事诉讼法》没有以“直接利害关系”来限定非讼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
如《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66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其三,执行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
执行程序的目的固然在于依法强制实现生效判决所载明的权利义务,但是,执行程序中也不能忽视对债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及时救济,以恢复、维护一定的司法秩序。对利害关系人作如上分类的理由是,通常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因其处理的对象不同,故在功能上存在着较大差异。具体而言,一般民事案件具有明显的争讼性、对抗性和私益性,因此,以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为核心的通常诉讼程序所具有的实现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功能较为明显;相比之下,非讼程序因其审理的对象不具有明显的争讼性和私益性,其确认、形成一定私法秩序的功能相对突显;执行程序似乎介于二者之间,其既要关注执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又要关注案外第三人的利益,以恢复、维护一定的司法秩序。
据此,对不同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分别进行考察,显然有助于剖析“利害关系人”在民事诉讼立法上的特点。供参考。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程序的规定中,也是会涉及到其他的诉讼参与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的,此时我们如果作为案件的当事人的话,一定要注意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的。

3. 民事诉讼什么是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对于诉讼标的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起诉或可能被提起诉讼。间接的利害关系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当事人一方的败诉可能使自己遭受不利后果时,可以参加到诉讼中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利害关系人是相对于行政许可主体、行政许可申请人之外独立的权利主体。利害关系人有着独立的权益、价值取向以及对自身权利的保护要求,同样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利害关系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能是一定数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手段有哪些?
1、陈述申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涉及侵害自己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行为可以在事前主动向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表明这一行政许可行为,可能对自己的权利、义务造成侵害,请求行政机关不作出或限制条件作出行政许可,以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并视情况就申辩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2、听证。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行为前认为涉及申请人与他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将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同意行政许可的决定。
3、请求撤销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无法预见或故意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视而不见,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行政机关撤销该项行政许可。但是,如果该许可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相对人的个人利益而未能撤销,那么行政机关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所遭受的损害程度予以相应补偿。
4、诉讼。因而当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政许可行为事实,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5、赔偿。当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民事诉讼什么是利害关系人

4. 民事诉讼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什么

民事诉讼中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是指对于诉讼标的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起诉或可能被提起诉讼。间接的利害关系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当事人一方的败诉可能使自己遭受不利后果时,可以参加到诉讼中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一、利害关系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一般意义上因果关系是指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事物之间普遍联系的表现,是一种自然现实。但是,对于法律而言,这种作为纯粹自然现实的因果关系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是作为法律现实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通过立法或司法活动确认的、作为承担法律责任之基础的、存在于加害行为与加害结果之间的联系。显然,作为“法律上利害关系”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必定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当然,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以作为自然现实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为基础,是立法者或法官根据社会一般经验和普遍承认的价值观拟制的结果。
法院于行政诉讼活动中,既审查作为行政诉讼前置问题构成要件之一的法律上因果关系,又须对“客观”上法律上因果关系是否实际成立进行审查。在立案审查阶段法院对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形式审查;而在立案后的审判活动过程中对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定则是实质审查。我们必须对这两种因果关系的审查作出明确的划分,因为这不仅牵涉到可能造成法院重复审查,而且关涉到法院对两种审查结果的不同处置问题。如果形式审查后认定不符合作为前置问题构成要件之一的法律上因果关系,则裁定不予以受理;如果实质审查后认定不成立法律上因果关系,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有,形式审查只确定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质”即是否成立;实质审查不仅要认定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质”即是否成立,而且还要认定法律上因果关系的“量”即程度,进而为确定责任比例提供理论指导。

5. 民事诉讼中什么叫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对于诉讼标的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起诉或可能被提起诉讼。间接的利害关系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当事人一方的败诉可能使自己遭受不利后果时,可以参加到诉讼中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利害关系人的法律特征是:
1、独立的权利主体
2、利害关系人受法律保护
利害关系人是由法律赋权依法产生的,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之一。
一、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官作为利害关系人需要回避吗?
法官作为利害关系人需要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回避理由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回避申请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民事诉讼中什么叫利害关系人

6. 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是

  统合《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大体上可将民事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分为以下三类:
  其一,通常诉讼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通常诉讼程序乃处理一般民事案件的步骤、次序或方法。该程序中的当事人与讼争案件的实体法律关系(利害关系)密切相关,如《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当事人对诉争案件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见,通常诉讼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密切。
  其二,非讼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非讼程序即指审理非讼案件[2]所适用的程序,其目的在于形成、确认一定的私法秩序。因非讼案件大多不具有争讼性,故《民事诉讼法》没有以“直接利害关系”来限定非讼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如《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66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其三,执行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执行程序的目的固然在于依法强制实现生效判决所载明的权利义务,但是,执行程序中也不能忽视对债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及时救济,以恢复、维护一定的司法秩序。故《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7. 民事案件利害关系人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所以,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维度来探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构成是较合乎逻辑的研究进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案件利害关系人法律规定

8. 民事案件利害关系人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所以,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维度来探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构成是较合乎逻辑的研究进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